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281民初3986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既才,黑龙江肖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宝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宝泉岭局直二十四委9栋2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124548773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宝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且自动履行完毕,原告**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
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6.41元,保全费1,7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