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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8101民初1712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大台北熟食店店主,黑龙江省饶河县小佳河镇繁荣街81号,现住黑龙江省。
原告:***,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唐陶日杂综合商店店主,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农垦社区B区六委17栋1号,现住黑龙江省。
原告:刘连延,男,195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松东管理区种植户,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农垦社区C区一委31栋4号,现住黑龙江省。
原告:代洪涛,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黑龙江省汤原显振兴乡民主村1组188号,现住黑龙江省。
原告:袁永和,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东林管理区种植户,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农垦社区C区二委42栋1号,现住黑龙江省。。
原告:陈海峰,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黑龙江省汤原县。
原告:李爱民,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老两台管理区种植户,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农垦社区C区四委6栋1号,现住黑龙江省。
原告:刘继生,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丽水管理区种植户,住黑龙江省汤原县。
原告:赵立军,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兴彬管理区种植户,黑龙江省汤原县。
原告:李开昌,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兴彬管理区种植户,黑龙江省汤原县。
原告:王双梁,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兴彬管理区种植户,黑龙江省汤原县。
原告:任青杰,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松东管理区种植户,黑龙江省汤原县。
原告:张玉波,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北片泡管理区种植户,黑龙江省绥滨县。
原告:宋淑华,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教师,黑龙江省汤原县。
原告:迟尚涛,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松东管理区主任助理,黑龙江省汤原县。
原告:高顺凯,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兴彬管理区种植户,黑龙江省汤原县。
原告:苏磊,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兴彬管理区种植户,黑龙江省汤原县。
原告:张云霞,男,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兴彬管理区种植户,黑龙江省汤原县。
原告:尚忠武,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兴彬管理区种植户,黑龙江省汤原县。
原告:王庆民,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松东管理区种植户,黑龙江省汤原县。
原告:李敬元,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兴彬管理区种植户,黑龙江省汤原县。
原告:张宇赤,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兴彬管理区种植户,黑龙江省汤原县。
原告:俞东渊,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兴彬管理区种植户,黑龙江省汤原县。
原告:牟福祥,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兴彬管理区种植户,黑龙江省汤原县。
原告:于海滨,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兴彬管理区种植户,黑龙江省汤原县。
原告:李继才,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兴彬管理区种植户,黑龙江省汤原县。
原告:***,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老两台管理区种植户,黑龙江省汤原县。
原告:俞洪山,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兴彬管理区种植户,黑龙江省汤原县。
被告:***,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汤原县。
第三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宝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12454877341,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宝泉岭局直二十四委9栋2楼1号。
法定代表人:庄德恒,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连廷、代洪涛、袁永和、陈海峰、李爱民、刘继生、赵立军、李开昌、王双梁、任青杰、张玉波、宋淑华、迟尚涛、高顺凯、苏磊、张云霞、尚忠武、王庆民、李敬元、张宇赤、俞东渊、牟福祥、于海滨、李继才、***、俞洪山,被告陈宜鹏、第三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宝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2019年11月19日,原告***等28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连廷、代洪涛、袁永和、陈海峰、李爱民、刘继生、赵立军、李开昌、王双梁、任青杰、张玉波、宋淑华、迟尚涛、高顺凯、苏磊、张云霞、尚忠武、王庆民、李敬元、张宇赤、俞东渊、牟福祥、于海滨、李继才、***、俞洪山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365元,减半收取2683元,由原告***、***、刘连廷、代洪涛、袁永和、陈海峰、李爱民、刘继生、赵立军、李开昌、王双梁、任青杰、张玉波、宋淑华、迟尚涛、高顺凯、苏磊、张云霞、尚忠武、王庆民、李敬元、张宇赤、俞东渊、牟福祥、于海滨、李继才、***、俞洪山负担。
审 判 长  姜 波
审 判 员  刘昌泽
人民陪审员  段进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