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垦区鹤山宏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垦区鹤山宏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8110民初909号 原告:黑龙江省垦区鹤山宏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九三管理局局直九三金利小区A3号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黑龙江省垦区鹤山宏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原告黑龙江省垦区鹤山宏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黑龙江省垦区鹤山宏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垦区鹤山宏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垦区鹤山宏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黑龙江省垦区鹤山宏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