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8110民初909号
原告:黑龙江省垦区鹤山宏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九三管理局局直九三金利小区A3号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黑龙江省垦区鹤山宏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原告黑龙江省垦区鹤山宏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黑龙江省垦区鹤山宏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垦区鹤山宏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垦区鹤山宏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黑龙江省垦区鹤山宏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