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垦区鹤山宏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垦区鹤山宏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8110民初909号 原告:黑龙江省垦区鹤山宏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九三管理局局直九三金利小区A3号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黑龙江省垦区鹤山宏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原告黑龙江省垦区鹤山宏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黑龙江省垦区鹤山宏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垦区鹤山宏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垦区鹤山宏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黑龙江省垦区鹤山宏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