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1323执2344号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泰和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徐州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泰和架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1323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州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徐州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其它价值1639220.93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