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1323执36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0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培区。
被执行人:徐州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无。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州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灵璧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2022)灵劳人仲调字第9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州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徐州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其它价值72000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