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盈天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华盈天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执680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盈天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兴安营村东原老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盈天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盈天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4民初105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供暖费等共计4875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通知。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房产,因为轮候查封,且有抵押,本案不宜处置,查封期限至2025年8月11日。经查现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可供执行房产及车辆,暂无履行能力。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盈天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48757元未受清偿。 经本院审查核实,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盈天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确认,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存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0114民初10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我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盈天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