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源鸿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源鸿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83民初2179号
申请人:***,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安斌,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源鸿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涧槽中街333号香楠湖4栋1层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MA6ABH652K。
法定代表人:李靖。
被申请人:***,男,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雷波县。
原告***与被告中源鸿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源鸿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金额以250000元为限。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函(保单号:PZDM202251100000000028)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源鸿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金额以250000元为限;如银行账户资金不足,则对被申请人中源鸿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车辆等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房产等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续封、续冻、续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吉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凌伊
书 记 员 钟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