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5民初170号
原告:湖北若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关口镇长流湾(钢砂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8B98K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310552145。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17092207010049。
被告:浠水县城投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闻一多大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9CK3A3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若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浠水县城投矿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湖北若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若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新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