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81民初10411号
原告青岛中大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青岛中大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法庭辩论前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000元,后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中大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中大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8元,原告在法庭辩论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诉讼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青岛中大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建波
书记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