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14执保1418号
济南巨能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诉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送变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济南巨能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送变电分公司银行存款281410元。申请保全人济南巨能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巨能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诉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送变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鲁0114民初7186号民事裁定书,为保障该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送变电分公司银行存款28141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传真
法官助理齐硕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