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黑0103民初19473号
原告黑龙江省东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南岗分公司、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东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黑龙江省东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