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8111民初1270号
原告:黑龙江省东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孙利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诗茚,黑龙江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电缆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负责人:张滨,职务不详。
被告: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彭录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黑龙江省东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电缆分公司、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东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省东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宋长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彩婷
书 记 员 曹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