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09民初9012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道外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七道街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被告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道外分公司、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