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08民初320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8日生,满族,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恒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平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8827422594T,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712028327J,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哈尔滨腾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MA198HTL3W,住,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div>
法定代表人:**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平房分公司、被告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哈尔滨腾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未缴纳。
审判员 王 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