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哈尔滨互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南岗分公司、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110民初9281号 原告:哈尔滨互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镇平安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南岗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159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哈尔滨互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南岗分公司、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该案合同履行地为南岗区江城之珠小区,本案依法不属于我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