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1民终105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兼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满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电缆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负责人:张某。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哈尔滨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电缆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21)黑0102民初20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已交纳的上诉费12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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