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长江云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云南长江云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22执125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存宏。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市区。
被执行人云南长江云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振武。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
被执行人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开荣。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2层商业3-1号。
被执行人杨振武,男,汉族,1971年11月11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徐艳波,女,汉族,1974年2月13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王明仙,女,汉族,1952年10月14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杨朔,男,汉族,1998年11月16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云南雷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振武。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长江云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振武、徐艳波、王明仙、杨朔、云南雷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0日依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云01民终32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人民币8388924.48元及利息,执行费69345元。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定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同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等查询,对被执行人徐艳波、王明仙等人名下银行存款505651.59元进行冻结、扣划并已依法发还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依法对涉案抵押房屋进行了查封,因尚未评估、腾房暂不宜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姚 蕊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陈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