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长江云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长江云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24民初182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昌宁县。
被告云南长江云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506897165。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出口加工区第三城.映象欣城******。
法定代表人杨振武,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云南长江云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又以要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应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李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