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金豪路桥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金豪路桥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02民初2149号
申请人:镇江金豪路桥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MA1N9AHF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长虹大道9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239252934。
法定代表人:卢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镇江金豪路桥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镇江金豪路桥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4732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它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己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镇江金豪路桥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4732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朱凯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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