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执3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北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桂林路728号(东方巴黎)4幢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200456723J。
法定代表人:刘加晓,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覃鹭,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贵港三正酵母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东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LOTE2X9。
法定代表人:张志斌,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北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港三正酵母生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贵港三正酵母生产有限公司系在贵港市内挂牌成立的,目前该公司并没有进行经营,处在歇业状态。其建设在广西华盛集团金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场地内的车间和研发楼等尚未完工建筑物,也是仅有暂时的管理及使用权,不宜直接进行处置。经查询被执行人贵港三正酵母生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及理财产品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贵港三正酵母生产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卢 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建华
书 记 员 曾杰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