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桂0304执保109号
本院在保全申请人桂林市和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广西北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04民初12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本院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本院于2021年2月5日解除被申请人广西北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详见回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1)桂0304民初12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保全事项保全完毕
审判员 石蓉
书记员 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