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04执14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委托代理人:郑喜燕,广西贵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北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200456723J。
法定代表人:刘加晓,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港市泰康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NM8TE8E。
法定代表人:戴稻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北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港市泰康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21)桂0804执14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广西北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账号45×××24_1内存款94629.84元的冻结。
二、解除被执行人广西北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行广西贵港市贵城支行账号21×××10内存款94629.84元的冻结。
三、解除被执行人广西北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科技支行账号45×××46_1内存款94629.84元的冻结。
四、解除被执行人广西北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科技支行账号45×××87_1内存款94629.84元的冻结。
五、解除被执行人贵港市泰康木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账号20×××14内存款91529.8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国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海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