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411民催10号
申请人:嘉兴市管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中山东路***号*幢*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73867928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嘉兴市管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10月22日在《人民日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作出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11820383的银行转账支票(出票和付款日期均为2018年9月21日,付款人***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款人嘉兴市管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洲新区支行,票面金额269436.99元)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兴市管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郑水苗
人民陪审员 毛时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