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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源环境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与银川望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宁0121民初2305号
原告:四川省道源环境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唐益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扉,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望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法定代表人:钱冬,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玉冰,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道源环境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源咨询公司)与被告银川望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望远管委会)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道源咨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扉、被告望远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玉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道源咨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尚欠款项合计769882.56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23173.71元(违约金计算方法:1.49000元×1‰×自2018年6月15日起计算直至还清本金之日的天数;2.49000元×1‰×自2018年8月16日起计算直至还清本金之日的天数;3.150000元×2‰×自2018年6月16日起计算直至还清本金之日的天数;4.280000元×2‰×自2018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的天数;5.241882.56元×2‰×自2018年12月25日起计算直至还清本金之日的天数;以上金额计算截至2019年5月20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分别于2018年6月15日和2018年6月16日签署《技术咨询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就永宁县第二(望远)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进行技术咨询和工程设计,其中《技术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咨询费9.8万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应按照工程中标价的1.79%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按照2018年12月25日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项目公示结果,该项目中标价为39510863.17元,据此计算该合同的设计费应为707244.80元;合同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详细约定,包括费用支付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等。其中《技术咨询合同》约定若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支付款项,每逾期一日应向原告支付技术咨询费1‰的违约金;《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若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每逾期一日,应承担应付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技术咨询及工程设计,被告亦向原告出具了《技术服务成果交付验收单》,通过了对合同项下原告义务的验收,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
被告望远管委会辩称,对原告陈述的订立合同及履约过程没有异议。由于双方之间对两份合同的服务费用没有进行结算,所以至今没有达成付款约定;由于没有达成付款约定,原告对违约金的请求不能成立。对原告请求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要根据原告提供的履约材料进行结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技术咨询合同》、《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各一份、2018年5月19日、29日《技术服务成果交付验收单》两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永审服(批)发(2018)60号《关于永宁县第二(望远)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复印件)一份,经核对,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2.2018年12月28日《技术服务成果交付验收单》一份(影印件)、发票九份(复印件),该两组证据与永宁县人民政府官网相关信息、当事人陈述及其他有效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被告提出庭后核实后书面回复质证意见,但未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意见,应视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8年5月21日中标被告发包的永宁县第二(望远)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设计,中标价为1.79%。后双方于2018年6月15日签订一份《技术咨询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就永宁县第二(望远)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进行技术咨询;合同第四条约定技术咨询费总计9.8万元,合同签订后支付50%,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评审并获政府相关部门批复后支付剩余50%;违约责任中约定被告违反上述合同第四条约定,每逾期一日应向原告支付技术咨询费1‰的违约金。次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永宁县第二(望远)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设计;设计费按工程中标价的1.79%计取,设计费暂预估为45.65万元,合同生效后三天内,被告支付设计费15万元作为定金,原告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并经被告认可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复后支付8万元,原告提交施工图文件,并经被告认可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支付20万元,本项目工程招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被告按工程实际中标价的1.79%结算出最终设计费,并向原告补付到最终设计费总额的95%,余下5%设计费作为施工阶段的设计服务费,待该项目竣工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结清;被告应按合同规定金额和日期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技术咨询和工程设计,原告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于2018年8月16日获得永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批复;原告提供的工程设计于2018年12月28日交付被告验收合格,被告盖章确认的《技术服务成果交付验收单》载明全套施工图最终版已于2018年10月16日通过宁夏施图建筑设计审查咨询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关于永宁县第二(望远)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项目中标公示显示,一标段中标金额为14146056.95元、二标段中标金额为25364826.22元,合计39510883.17元,中标公示期2018年12月21日至2018年12月25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涉案合同相关款项。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属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范畴,本案案由应确定为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纠纷。两份合同均真实、合法,双方应认真遵守履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咨询和设计服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报酬。《技术咨询合同》约定技术咨询费9.8万元于合同签订后支付50%,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政府相关部门批复后支付剩余50%;原告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于2018年8月16日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复,被告逾期未支付报酬,应当履行支付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逾期按每日1‰支付违约金,被告提出该违约金约定标准过高,酌情由被告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每期款项逾期之日起计算支付违约金至实际履行之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告于合同生效后三天内支付设计费15万元,原告提交初步设计文件经被告认可或…后支付8万元,施工图文件经被告认可或…支付20万元,工程招标结束五个工作日内按实际中标价的1.79%结算…并向原告支付最终设计费总额的95%;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涉案工程中标价合计39510883.17元,中标公示期限2018年12月25日,原告提供的工程设计于2018年12月28日交付被告验收合格,原告主张的应付款项数额正确,被告逾期未付,应当履行支付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逾期按每日2‰支付违约金,被告提出该违约金约定标准过高,酌情由被告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每期款项逾期之日起计算支付违约金至实际履行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三百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银川望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道源环境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技术咨询、服务报酬合计769882.56元及违约金28750.78元(违约金暂算至2019年5月20日,2019年5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38元,减半收取计7319元,由被告银川望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建文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晶晶
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三百五十七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第三百六十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