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环能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中建环能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合江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民初3512号
原告:中建环能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3号1栋3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76113C。
法定代表人:陈建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仁亨,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江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符阳街道(原合江镇)建设路上段5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422451068661G。
法定代表人:张铭,所长。
原告中建环能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环能)与被告合江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中建环能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建环能系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建环能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1元,减半收取535.5元,由中建环能负担。
审 判 员 陈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蕾
书 记 员 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