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杰水艺(江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泉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益置建安装饰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02财保7号
申请人:南京泉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火瓦巷5号2401室。
法定代表人:庄雪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逸来,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益置建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1号4楼2层2层-01.
法定代表人:刘海鸥。
申请人南京泉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益置建安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南京泉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为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北京益置建安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秀芳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