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景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景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12执574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景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80156G。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金星小区伟龙广场六幢4层2228轴。
法定代表人:伍建平。
被执行人: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535953521。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广福小区广福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于雄。
申请执行人云南景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云南景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执57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驰原
人民陪审员  陈曹兰
人民陪审员  孙昆琼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辉
书记员李汶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