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民初1874号之一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地:昆明市宝善街福林广场。
负责人:盛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玫,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孟,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景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金星小区伟龙广场六幢4层22-28轴。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实,云南鼎燊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伍建平。
被告:云南源宥林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市区北京路延长线鑫益—龙江雅苑15幢1、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布。
被告:张雪松,男,白族,1973年4月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曾***,女,汉族,1972年9月2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胡从云,男,汉族,1967年8月3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李继开,女,白族,1971年12月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伍建平,男,汉族,1964年11月23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胡隽,女,汉族,1965年9月19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毛坤,男,汉族,1980年1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何芸,女,汉族,1980年6月23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被告云南景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源宥林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雪松、曾***、胡从云、李继开、伍建平、胡隽、毛坤、何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以“被告已经结清了所欠本息及其他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257.9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3628.96元,保全费5000元,上述共计48628.96元,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承担,剩余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628.96元,退还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审 判 长 刘 涛
审 判 员 付立红
人民审判员 张建国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蒋志平
书记员向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