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景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景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12民初8995号
申请人:云南景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80156G。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金星小区伟龙广场*幢*层22-28轴。
法定代表人:伍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博,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芝萍,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535953521。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广福小区广福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于雄。
申请人云南景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景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年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云南景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景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云南景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红朴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