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设计院有限公司

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01民初8373号
原告: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樱花路8号。
法定代表人:钱志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糜伟军,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栋,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宏伟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冶,女,1981年8月2日出生。
原告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5月31日,原告经被告招标确定为中标单位。2009年6月15日,原、被告签订《油田建设(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为北京市东城区×座×室,工期90天,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暂定价500万元。2009年12月24日,原告施工的工程竣工后经被告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次日工程由被告接收使用。工程竣工后,原、被告协商同意对合同第四条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变更为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被告验收工程后,原告10日内将结算审查依据(竣工资料)装订成册及已购物资申报表等结算资料送交被告。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至今仅支付350万元工程款。原告一直催促被告进行工程结算,但被告推诿不予办理,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原告成讼。
被告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6月15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的《油田建设(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争议应当向合同签订地起诉,该合同约定的合同签订地点为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地为黑龙江省大庆市×号,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为黑龙江省大庆市×,注册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故本案应由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本院不享有管辖权。被告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地点为北京市东城区×层×号,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涉案工程的内容为室内装饰装修,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型案件,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在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告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70元。
审 判 长  敖文燕
代理审判员  王 威
人民陪审员  赵 强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