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设计院有限公司

大庆新鹤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604民初6716号
原告:大庆新鹤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庆新村。
法定代表人:李清,女,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秀霞,黑龙江中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宏伟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冶,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原告大庆新鹤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5月29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及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新鹤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70.5元(原告预交26341元,应退回13170.5元)由原告大庆新鹤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晓鹏
审判员  张 蕾
审判员  张贵群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丽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