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设计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中新资源有限公司委托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6执76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宏伟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中新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区友好北路**天一大厦****。
法定代表人岳志荣,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中新资源有限公司委托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判决:新疆中新资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2527588.5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19396.89元,由新疆中新资源有限公司负担26857.43元,由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2539.46元。因被执行人新疆中新资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疆中新资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新疆中新资源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8万元已给付申请人,裁定书已经送达给双方当事人。本院先后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疆中新资源有限公司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新疆中新资源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对被执行人新疆中新资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该案自立案执行已经超过三个月,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已知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林白
审判员  郑宏伟
审判员  李统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