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都宜环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73民初150

原告北京都宜环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0A5层。

法定代表人孙振安,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宇,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康路6号。

法定代表人高飞,经理。

原告北京都宜环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都宜环球公司)与被告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大庆油田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3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都宜环球公司起诉称:2009年开始,我公司接受了大庆油田公司的委托,承担其中国石油采油与地面工程运行管理系统项目(简称A5)建设工作。当时,双方针对整个A5项目并未签订书面合同。2014814日,双方举行会议,形成《中国石油A4A5项目与都宜公司合作会议纪要》,大庆油田公司提出解决方案,核实我公司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按照审计后确认的工作量结算付款;剩余工作量不再委托我公司实施,由大庆油田公司直接聘用我公司现项目组人员完成;我公司将项目的所有知识产权无偿转让给大庆油田公司。双方签订了《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我公司将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全部转让给大庆油田公司,该合同并无任何费用,且双方已经办理了著作权转让手续。A5项目共应支付6499.78万元,大庆油田公司已支付两笔款项,分别为976.976万元和988万元,共计1964.976万元,针对该两笔付款签订了书面合同,拖欠支付4534.804万元。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技术合同关系,大庆油田公司拒绝支付技术合同款的行为系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大庆油田公司向我公司支付中国石油项目采油与地面工程运行管理系统项目1万元。2、大庆油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都宜环球公司于20166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大庆油田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都宜环球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都宜环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都宜环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玲玲
审  判  员   冯 刚
审  判  员   杨 洁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田 芬
书  记  员   周 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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