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6执76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中新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区。
法定代表人岳志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中新资源有限公司委托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2018)黑06执76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新疆中新资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冻结期限即将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新疆中新资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宏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