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农垦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安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0223民初111号 原告:黑龙江农垦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三辅街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股东,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国兴,黑龙江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依安县依安镇北新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公司总经理,现住依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农垦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垦大地公司)与被告***安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得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农垦大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国兴,信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垦大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要求信得公司给付建设工程勘察费119,567元;2.要求信得公司给付违约金11,956元;3.要求信得公司按补充协议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20年6月18日至给付之日止;4.要求因诉讼产生的保全费、诉讼费以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即律师代理费10,000元、交通费1000元由信得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农垦大地公司、信得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信得公司将依安县畜禽烘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乡、太东乡、中心镇、上游乡及新兴镇5个收集站工程的岩土勘察发包给农垦大地公司,合同中对相关内容均做出详细约定。双方于2020年6月18日签订补充协议,对未支付的建设工程勘察费119,567元予以确认,该款至今未付。补充合同中均约定未按时支付全部服务酬金的,应支付服务酬金总金额10%的违约金,故农垦大地公司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信得公司辩称,一、农垦大地公司代理人***系齐齐哈尔市诚信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讷河分公司的负责人,在本案中又以农垦大地公司股东的身份参加诉讼,据网络信息查询,***还是利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讷河分公司和拜泉分公司的负责人,因此,信得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是农垦大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操作人,并相信其借用农垦大地公司资质对案涉项目挂靠和经营办理; 二、信得公司在依安县有7个畜禽项目处理中心,一直都是***与信得公司洽谈业务并索要相应的费用。结合答辩意见一,信得公司更有理由相信,凡是***向信得公司索要费用项目都有可能涉嫌资质的借用挂靠经营,若该事实存在,则双方的合同因借用资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此,农垦大地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利息、律师费、交通费无合同根据和法律根据,不应予以支持; 三、根据上述两个合同的约定,案涉款项约定附条件是委托人(信得公司)在项目整体提交政府审计验收合格后,并由政府拨付资金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款项,目前依安县人民政府的奖补资金还没有全部到位,因此本案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应依法驳回农垦大地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农垦大地公司出示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用以证明2020年6月15日双方根据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了《工程勘察合同》,对**、太东等五个处理站进行勘察设计,证明双方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对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和工作量都进行了明确的标准,开工日期2020年6月16日,成果提交日期是同年的6月30日,证明合同履行,并注明了农垦大地公司的质量标准优良,这份合同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本合同是合法的,是有效的,理应受法律保护,从合同签订到实际履行没有任何欺诈、胁迫行为,请法院予以对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定。 信得公司质证称,对合同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该合同)是无效的,理由是(同)答辩意见。另,合同第7条第4款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 2.农垦大地公司出示的2020年6月18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补充协议)》,用以证明双方明确了工程的概况和勘察的范围、技术要求及工作量、质量标准为优良,即明确了信得公司欠农垦大地公司的合同价款为119,567元,对于农垦大地公司方的实际勘察设计无任何异议,确认了欠款的金额,同时附加了给付勘察费的条件、发包人付款日为收到关于黑龙江省依安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等5个乡镇工程),依安县政府财政奖补资金到账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勘察人的全部勘察费,按照此约定,依安县政府已经给信得公司拨款1500万元,还差310万元未拨付,此约定条款没有约定全部到账后才支付勘察费用,同时该补充协议又约定了如不履行上述约定,未按时支付全部服务酬金,应支付服务酬金10%的违约金,同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月利率按照15‰),并支付因产生的一切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等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这份补充协议充分证明了农垦大地公司方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工程实际已经交付给信得公司使用,信得公司从2020年6月使用后,没有向农垦大地公司提出要求,所以该合同工程合格,并且实际使用。 信得公司质证称,对合同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该合同)是无效的,理由是(同)答辩意见。另,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 关于上述证据1、2,信得公司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虽其对合法性提出异议,在答辩以及对证据进行质证时称系***个人挂靠农垦大地公司施工,但其未有充足证据证实,对此不予采信。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应予认定。《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补充协议)》是对《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内容的变更和补充,应以变更及补充后的内容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可认定事实:农垦大地公司与信得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后于2020年6月18日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信得公司将依安县畜禽烘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乡、太东乡、中心镇、上游乡及新兴镇5个收集站工程的岩土勘察发包给农垦大地公司,合同价款119,567元,约定该工程款支付时间为在信得公司收到关于黑龙江省依安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乡、太东乡、中心镇、上游乡及新兴镇5个收集站)工程依安县政府财政奖补资金到账后3日内一次性支付。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补充协议)》第十条补充内容的第三款约定:“发包人不履行上述约定未按时支付全部服务酬金的,应支付勘察人服务酬金总金额10%的违约金,同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月利率1.5%),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月利率1.5%×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第四款约定:“若发包人未支付上述服务酬金,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项目所在地依安县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因此产生的一切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等为了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均由发包人及担保人承担。” 3.农垦大地公司出示的黑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以证明农垦大地公司方支付了本案律师代理费10,000元的事实。 信得公司质证称,对该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该案起诉状载明日期为2022年6月28日,该发票开票日期为2023年2月19日,即开庭前一日,很明显该发票是为了本次开庭用,但农垦大地公司是否真正支付没有相关证据证实,且没有委托代理协议、接待笔录等相关证据证实该款项已经实际发生。 因信得公司对该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该证据予以认定。信得公司对农垦大地公司是否实际支出委托代理费10,000元有异议,因农垦大地公司未能出示委托代理合同等相应证据证实实际发生代理费用10,000元,故对农垦大地公司主张支出委托代理费10,000元不予认定。 4.农垦大地公司出示的***的专业资质证书,用以证明***专业是高级技术师,***是兼职,不是挂靠经营。 信得公司质证称,农垦大地公司未当庭提供证据原件,是否真实由法院核实,即使该证件为真,也只能证明***的职称,并不能证明其存在数个兼职,既然***当庭自认存在数个兼职,就是存(在)挂靠事实,因此,***还应举证其在相关单位兼职工作的证据及相关单位向其支付报酬的证据,否则不排除挂靠的可能。 因农垦大地公司在庭审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原件,本院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故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定。 5.信得公司出示的***与信得北京公司财务总监***的微信聊天记录,鉴于***目前在北京,无法提供聊天的手机,该聊天记录证明包括本案项目在内的依安县的其他信得公司项目,都是由***向信得公司主张相关费用,因此信得公司坚持在答辩和质证中***是否存在挂靠的意见。 农垦大地公司质证称,信得公司证明自己的主张应该提供手机聊天内容的原始载体,同时对方也没有到庭质证认证,该证据不符合证据的“三性”。 庭审中,***当庭自认是其与信得北京公司财务总监***的聊天记录内容,并称该聊天信息内容不全面,但农垦大地公司未对该证据的内容予以否认,因该证据未体现出***存在挂靠事实的内容,故不能认定***挂靠农垦大地公司施工。 通过双方举示的上述证据,双方对证据的质证意见以及本院对证据的质证、认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农垦大地公司与信得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后于2020年6月18日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信得公司将依安县畜禽烘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乡、太东乡、中心镇、上游乡及新兴镇5个收集站工程的岩土勘察发包给农垦大地公司,合同价款119,567元。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补充协议)》第十条补充内容第二款约定:“发包人付款日为在收到关于黑龙江省依安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乡、太东乡、中心镇、上游乡及新兴镇5个收集站)工程依安县政府财政奖补资金到账后3日内一次性支付勘察人的全部费用。”第三款约定:“发包人不履行上述约定未按时支付全部服务酬金的,应支付勘察人服务酬金总金额10%的违约金,同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月利率1.5%),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月利率1.5%×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第四款约定:“若发包人未支付上述服务酬金,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项目所在地依安县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因此产生的一切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等为了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均由发包人及担保人承担。” 农垦大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现工程已经竣工并已实际投入使用,信得公司至今未向农垦大地公司支付工程款119,567元。 现农垦大地公司诉至本院,要求:1.信得公司给付建设工程勘察费119,567元;2.信得公司给付违约金11,956元;3.信得公司按补充协议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20年6月18日至给付之日止;4.因诉讼产生的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即委托代理费10,000元、交通费1000元由信得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为工程勘察合同,故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农垦大地公司、信得公司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形下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及《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农垦大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勘察义务,信得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对农垦大地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119,567元的请求应予支持。 至本案起诉前,依安县人民政府已通过依安县农业农村局向信得公司拨款,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补充协议)》第十条第二款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信得公司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按照《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补充协议)》第十条第三款的约定,信得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违约金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可同时支持,即信得公司应按照《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10%标准承担违约金11,956.70元,因农垦大地公司只请求11,956元,所以应支持农垦大地公司请求的违约金11,956元,实际超出的0.70元部分视为农垦大地公司放弃;另,依安县人民政府通过依安县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1月21日向信得公司拨付第一笔财政奖补资金(金额400万元),且此后多次以该方式向信得公司拨款,信得公司应在收到上述第一笔财政奖补资金后3日内按约定向农垦大地公司支付工程款,因其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即自2021年1月25日起按月利率15‰标准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关于农垦大地公司请求的委托代理费10,000元,因证据不充足,不予支持;主张的交通费1000元,因未举示相应证据证实,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黑龙江农垦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9,567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标准,支付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安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黑龙江农垦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1,956元; 三、驳回黑龙江农垦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0.46元,减半收取计1,575.23元,由黑龙江农垦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0元,由***安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65.23元,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保全费1,177.62元,由***安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第一、二项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