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呈执恢字第24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奥巍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艺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奥威路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得鸿,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奥巍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西奥威路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西奥威路桥实业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支付案款1023581.00元的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0)呈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