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呈执恢字第24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奥巍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双龙乡地麦塘村委会青竹村民小组。
组织机构代码:2920991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奥威路桥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临汾市枣树林巷43号。
组织机构代码:70119423-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奥巍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奥威路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呈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呈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西奥威路桥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山西奥威路桥实业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偿还案款876931.00元的义务,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呈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呈执恢字第2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