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呈执恢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隆升科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奥威路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长学,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隆升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奥威路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西奥威路桥实业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支付案款896602.00元的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呈民初字第7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樊则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