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971民初11175号
原告:广东天生有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万道路万江段**之**。
法定代表人:林滔。
委托代理人:李莉,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蓝瑞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出生,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洪成,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定高,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天生有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林滔及其委托代理人蓝瑞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洪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入职时间:2020年8月7日。
工作岗位:木工。
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于2020年10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购买社会保险情况:未依法购买社会保险。
五、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
被告于2020年8月7日入职,双方在2020年10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规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2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原告主张因被告上班喝酒延长了被告的考察期,与被告协商后才于10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佐证,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庭审中,双方确认原告已发放被告2020年9月工资12748元。原告主张被告每月实发的工资是按300元/天计算,包括了住宿和长途出差费用、辅材和工具由被告提供,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760元/月,原告同意按1760元/月支付差额,但原告表示不清楚9月已发工资中的住宿金额和出差成本;被告主张其月工资8小时内按300元/天算,超过算加班费,住宿和出差等均由原告报销,本院认为,工资台账应由用人单位提供,但原告无法明确及举证证明9月的工资构成,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被告对仲裁认定的2020年9月工资11890元无异议,对原告有利,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故原告应支付被告上述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9512元=11890元÷30天×24天。
六、仲裁请求:1.确认原被告自2020年8月7日起建立劳动关系;2.原告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7996元(自2020年9月7日起算,计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暂计至落款之日)。
七、仲裁结果:1.确认双方自2020年8月7日起建立劳动关系;2.原告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512元。
八、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同意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9512元,只愿意支付1760元。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五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广东天生有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自2020年8月7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二、原告广东天生有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支付2020年9月7日至9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512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天生有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阳 玉 佩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绮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