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锦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锦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舜天线缆有限公司、江苏华厦彩钢结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执恢160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锦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黄初平。
被执行人无锡市舜天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组织机构代码71493168-3。
法定代表人宗法祥。
被执行人江苏华厦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组织机构代码75462059-9。
法定代表人储兵。
被执行人宗法祥,男,1949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陈芳,女,1970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宗舜,男,197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徐雯,女,198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锦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舜天线缆有限公司、江苏华厦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宗法祥、陈芳、宗舜、徐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蒋文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申请执行人无锡锦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宜商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乐群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闫文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吟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