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锦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中耕耘成建筑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某某、无锡锦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财保124号之二

申请人:无锡锦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凌霞村。

法定代表人:黄初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耕耘成建筑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街道港中路**。

法定代表人:蒋成。

担保人:**,男,1980年2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11980********,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西院世家******。

申请人无锡锦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根据该申请作出(2020)苏1191财保12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中耕耘成建筑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1日提出变更保全措施请求: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宿迁市宿豫区卧龙湾L4-101房屋(房产证号:宿房权证宿豫字第××号)作为担保以解除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的变更保全措施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单独所有的位于宿迁市宿豫区卧龙湾L4-101的房屋。

二、上述房屋查封后,解除对被申请人中耕耘成建筑科技(江苏)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