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锦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晨马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无锡锦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2054号
申请人:江苏晨马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振兴路后白广场南侧150米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MA1Y3RT126。
法定代表人:周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无锡锦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凌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X30KU8Y。
法定代表人:黄初平。
申请人江苏晨马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马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锦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汇公司)价值1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晨马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锦汇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锦汇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晨马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钱文卿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