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锦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晨马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无锡锦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7540号
原告:江苏晨马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振兴路后白广场南侧150米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MA1Y3RT126。
法定代表人:周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林,江苏衡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丽,江苏衡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锦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凌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X30KU8Y。
法定代表人:黄初平。
原告江苏晨马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马公司)与被告无锡锦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晨马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晨马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晨马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14元,由晨马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文卿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