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3民初559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
被告:昆明东电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凯通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719489898K。
法定代表人:肖勇,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益钢,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昆明东电电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原告***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树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