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3民初1434号
原告:昆明东电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川区新村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某,云南太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昆明东电电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德宏双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仙池路**号。
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某,德宏双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昆明东电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德宏双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昆明东电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东电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昆明东电电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