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东电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昆明清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昆明东电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3民初371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日生,汉族,住昆明市东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昆明市东川区汤丹镇海子村民委员会推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清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东川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MA6K51MW8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蕊,被告昆明清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东电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东川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719489898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昆明市东川区。
被告:***,男,197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巧家县。
被告:***,男,1970年5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巧家县。
原告***与被告昆明清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昆明东电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44元,减半收取计2,4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梁龙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宋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