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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展承创益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129执542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岭山镇新塘村新塘新路55号**大厦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91117138。 被执行人:**展承创益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瑶族自治县沱江镇瑶都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394038393F。 被执行人:***,男,1986年7月15日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4日生,香港永久性居民,住湖南省**瑶族自治县沱江镇瑶都大道北段。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展承创益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湘1129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执行。 2020年5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展承创益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0年5月26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展承创益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无工商股权、证券、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只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予以冻结。2020年6月1日,本院向**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查询**展承创益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未查询到***、***有不动产信息,查询到**展承创益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有不动产信息,该公司正在进行资产重组,房产暂不宜处置。2020年6月3日,本院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查询了**展承创益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展承创益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有住房公积金。2020年6月8日,本院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查询**展承创益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收益型保险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展承创益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有收益型保险。经上述查询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展承创益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9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展承创益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将被执行人**展承创益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11.973495万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毛 昊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