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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华展承创益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1民终10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展承创益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住湖南省**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 上诉人**展承创益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9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 经查,上诉人**展承创益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展承创益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 英 审判员 柏国平 审判员 黄 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判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做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