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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9执保105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展承创益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1129执保105号 东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展承创益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东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展承创益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湘1129民初18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展承创益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存款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被申请人**展承创益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在**瑶族自治县××镇××大道北段西侧的土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湘(2018)**瑶族自治县不动产权第00××××3号,面积:33333.370㎡】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二年。现已查封了被申请人**展承创益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在**瑶族自治县××镇××大道北段西侧的土地,同时冻结被申请人**展承创益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存款287.92元,因被申请人在银行没有足额的银行存款,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