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22执4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朗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民族北街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099632701H。
法定代表人:白忠颖,董事长。
被执行人:盘山县卫生健康局,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政府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1122MB1937508C。
负责人:贾禹,局长。
本院在执行朗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盘山县卫生健康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案款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
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1122执4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志军
人民陪审员 邱 波
人民陪审员 陶 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董原铭